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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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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配偶、子女在臺停留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安全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 四、未取得我國專業證照,擔任依法令規定應由取得我國專業證照者始得擔任之職務。 有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載明查處意見後移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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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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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安全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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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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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配偶、子女在臺停留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安全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