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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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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公司之主管或技術人員,服務滿一年者,為應與該國外公司有商業往來之臺灣地區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公司之邀請,得經許可來臺從事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 前項許可,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主管機關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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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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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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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公司之主管或技術人員,服務滿一年者,為應與該國外公司有商業往來之臺灣地區實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