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7

快速跳轉

大陸地區經貿事業與臺灣地區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服務滿一年之主管或技術人員,得經許可來臺從事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 一、有經銷業務往來時間達一年以上,且該大陸地區經貿事業對該臺灣地區公司採購金額達年度六十萬美元以上者。 二、大陸地區經貿事業對該臺灣地區公司單次採購金額達二十萬美元以上為驗貨需要者。 前項許可,應由該臺灣地區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7 條,大陸地區經貿事業與臺灣地區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可以申請讓其服務滿一年之主管或技術人員來臺從事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大陸地區經貿事業,可以申請該許可:一、有經銷業務往來時間達一年以上,且對該臺灣地區公司採購金額達年度六十萬美元以上;二、對該臺灣地區公司單次採購金額達二十萬美元以上為驗貨需要。這項許可需由該臺灣地區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一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根據上述法規,大陸地區經貿事業需要主管或技術人員來臺從事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時,需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申請許可。其中的例子包括對該臺灣地區公司採購金額達年度六十萬美元以上,或單次採購金額達二十萬美元以上。這些條件將影響大陸地區經貿事業是否可以獲得許可來臺從事相關活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7 條規定:「大陸地區經貿事業與臺灣地區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服務滿一年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