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具備經貿相關領域之專業造詣,或於兩岸經貿關係之互動具有重要地位者,得經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專案許可來臺從事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 前項許可,應由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單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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