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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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在香港或澳門投資事業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仍適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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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辦法第 16 條所規定,即經由在香港或澳門投資事業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仍適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根據台灣地區與香港澳門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香港澳門投資事業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依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者相關法規辦理許可手續。例如,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的規定,對於香港或澳門的投資事業也同樣適用,並需要遵守相關規定進行申請許可。
-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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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