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