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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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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
法人
、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
主管機關
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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