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七條,投資時可以使用的出資種類有四種限制,分別是現金、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投資財產。 例子:例如,一位大陸地區投資人欲使用自家公司的專利技術作為投資出資,他可以選擇以專利權作為出資的一部分,符合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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