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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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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七條,投資時可以使用的出資種類有四種限制,分別是現金、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投資財產。 例子:例如,一位大陸地區投資人欲使用自家公司的專利技術作為投資出資,他可以選擇以專利權作為出資的一部分,符合法規的要求。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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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7 條規定:「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