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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2.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廢止其投資: 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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