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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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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2. 2.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投資人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申報資金來源或其他相關事項;申報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4. 4.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檢附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認為投資人之轉讓影響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得不予許可。
  5. 5.投資人在臺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為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申請,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得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9 條分為五項內容,主要是針對投資人在來台投資時所需遵守的規定。 1. 第一項規定投資人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這表示投資人必須準備相關文件並透過正式程序提交申請。 2. 第二項則說明了投資申請書的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所定,這表示申請人需要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填寫相關文件。 3. 第三項講述投資人必要時需要申報資金來源或其他相關事項,並在事項有變更時及時向主管機關申報,強調了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4. 第四項則規定了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且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許可。這些條款旨在保障投資行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5. 第五項指出在台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的投資人,在申請時需要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這一項則是關於投資人的代辦方式。 這些法條旨在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時的行為,以確保投資行為合法、透明並且符合法規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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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9 條規定:「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