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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始憑證分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係自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該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
  2. 前項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3. 第一項第三款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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