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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2. 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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