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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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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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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
法人
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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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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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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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財務報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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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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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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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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