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應編製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編報程序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預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本會,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決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二)經董事會通過,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報送本會,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二)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每年五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三)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其預算書及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其餘財團法人得參照之。
對於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根據法規规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七月底前編製預算書並報送本會,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則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會備查。至於決算書範本與報送時間則有不同規定。這些規定是針對收到政府捐助和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所訂立的。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公報」 - 「行政院主計處」 範例: 依據所使用的「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公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七月底前編製預算書並報送主管機關審議,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一月底前報本會備查。這就是根據法規规定所需遵守的時程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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