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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團法人應訂定會計項目,且應財務報表之要素當分類,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2. 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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