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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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