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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2.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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