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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財團法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訂。
  2. 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會計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財團法人得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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