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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決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會計年度除經本會准者外,採曆年制。
  2.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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