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財團
法人
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
俟
決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
予以
調整。會計年度除經本會
核
准者外,採曆年制。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2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2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