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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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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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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
主管機關
為內政部。
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相關機關處理之,或由主管機關邀集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及中央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會(以下簡稱聯審會)會商處理之。
前項申請事項或申請人身分涉及機敏、邀請單位資格有疑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應提送聯審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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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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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社會交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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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專業交流 §3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商務活動交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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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醫療服務交流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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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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