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2. 前項醫療機構每月可接受服務人數,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