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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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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2. 2.前項醫療機構每月可接受服務人數,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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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42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