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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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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邀請單位及代申請人對於邀請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背景應先予瞭解,提供資料、安排行程、活動、負責接待,於其已進入臺灣地區活動期間,負責安排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2. 2.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活動行程涉及觀光旅遊者,應由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接待。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或由旅行業、旅行業同業公會擔任邀請單位者,不在此限。
  3. 3.綜合或甲種旅行業受託代申請或接待之責任,以涉及觀光旅遊事項為限,並依發展觀光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該法條的明文解釋及具體適用情況,請另尋專業人士協助回答。

  • 發展觀光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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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8 條規定:「邀請單位及代申請人對於邀請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背景應先予瞭解,提供資料、安排行程、活動、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