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經濟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 二、在金融專業技術或實務操作上有傑出成就,並能促進臺灣地區金融發展。 三、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且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四、在數位內容、影像顯示、光電、半導體、電子、資訊、通訊、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奈米科技、製藥、醫療器材、特用化學品、健康食品、資源開發與利用、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且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