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其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姓名與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不一致者,應舉證確係同一人,並以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資料申請;其經死亡宣告者,應於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確定後申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