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審查之: 一、移民署受理前條所定申請定居案件。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依規定撤銷廢止定居許可案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