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者,其大陸地區證照由移民署截角後發還;已收繳者,移民署亦得截角後發還或保存至該證照逾效期後銷毀。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35 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者,其大陸地區證照由移民署截角後發還;已收繳者,移民署亦得截角後發還或保存至該證照逾效期後銷毀。該條款的參考資料為該法規的正式法律文件,並且可以舉出實際案例來證明其應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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