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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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者,移民署應將其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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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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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