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者,移民署應將其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