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毀損、滅失或遺失者,應備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毀損證件或遺失報案證明及說明書,向移民署申請換發或補發。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44條規定,若依本辦法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毀損、滅失或遺失,應備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毀損證件或遺失報案證明及說明書,向移民署申請換發或補發。 參考資料: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對於毀損、滅失或遺失的入出境許可證,需提供相關證明並向移民署申請換發或補發。範例可參考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毀損證件或遺失報案證明及說明書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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