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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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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保證人應保證下列事項: 一、保證書之內容真實。 二、於被保證人入境後無法自理生活時,負擔其生活費用。 三、於被保證人依法須強制出境時,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並負擔所需費用。
  2. 2.被保證人辦妥定居之戶籍登記前,其保證人因故無法負擔前項保證,被保證人應於一個月內更換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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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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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保證人應保證下列事項: 一、保證書之內容真實。 二、於被保證人入境後無法自理生活時,負擔其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