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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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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並經安置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且健康狀況堪以行動之榮民;其為身心障礙者,須有親友之陪伴。
  2. 2.前項就養榮民在臺灣地區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除受其他法律或相關法規限制出境者外,須共同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已獲得其配偶同意或未成年子女有適當監護人,並出具經公證之同意書者,得單獨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3.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經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就養給付之發給,不受第一項所定須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3條,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時,需要具備以下條件:出生地需為大陸地區,並經安置輔導會所屬榮家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且健康狀況堪以行動;若為身心障礙者,則需有親友陪伴。在臺灣地區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需共同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已獲得其配偶同意或未成年子女有適當監護人,並出具經公證之同意書者,得單獨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就養給付的發給,不受出生地為大陸地區的限制。 在實際案例中,例如原告在台灣安置輔導會所屬榮家全部供給公費就養,並符合健康狀況以行動,即可依法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此為適用「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3條的具體案例。

  • 安置輔導名詞
  • 限制出境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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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3 條規定:「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並經安置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