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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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3條,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時,需要具備以下條件:出生地需為大陸地區,並經安置輔導會所屬榮家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且健康狀況堪以行動;若為身心障礙者,則需有親友陪伴。在臺灣地區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需共同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已獲得其配偶同意或未成年子女有適當監護人,並出具經公證之同意書者,得單獨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就養給付的發給,不受出生地為大陸地區的限制。 在實際案例中,例如原告在台灣安置輔導會所屬榮家全部供給公費就養,並符合健康狀況以行動,即可依法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此為適用「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3條的具體案例。
- 安置輔導名詞
- 限制出境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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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