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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並經安置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且健康狀況堪以行動之榮民;其為身心障礙者,須有親友之陪伴。
  2. 前項就養榮民在臺灣地區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除受其他法律或相關法規限制出境者外,須共同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已獲得其配偶同意或未成年子女有適當監護人,並出具經公證之同意書者,得單獨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3.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經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就養給付之發給,不受第一項所定須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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