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定居,應備左列文件送居住地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查註前科、素行資料後,核轉境管局辦理: 一、定居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配偶之戶籍謄本。 四、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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