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定居,應備左列文件送居住地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查註前科、素行資料後,核轉境管局辦理: 一、定居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配偶之戶籍謄本。 四、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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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定居,應備左列文件送居住地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查註前科、素行資料後,核轉境管局辦理: 一、定居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配偶之戶籍謄本。 四、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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