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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許可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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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轉主管機關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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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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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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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在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