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其邀請單位須符合左列規定: 一、參觀訪問:須與申請人之專業領域相關之機構、公會或團體。 二、參加會議、演講:須為主辦會議或演講活動之單位。 三、研究:須為醫學研究機構。 四、臨床教學:須為教學醫院。
我不知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