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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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各單位對於擬送本會審議案件,應於簽奉主任委員核可後,以提案表移送本會。議案提本會討論前,本會得提出書面意見。
- 2.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案件,亦得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先行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於會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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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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