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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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會議之決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2.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 3.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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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