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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核定准予全部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免試者,由本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相關職業主管機關查照。 二、經核定准予部分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免試者,由本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考試。 三、經核定准予報考者,由本部通知應考人參加考試。 四、經核定不合格者,應予退件。
  2. 前項審議結果,經本部部長核定後,送主管單位執行,並報請考試院備查。本部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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