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處務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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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辦公廳舍營繕工程及附屬系統設備之採購、維護、檢修、申報。 三、資訊請購案件及事務機器、辦公設備之採購、維護。 四、考試之場地安排洽借、試務人力調度與工作支援及試務相關採購。 五、辦公廳舍管理、工友管理、車輛管理、財產管理、物品管理、零用金管理、各種庶務之臨時性任務編組及採購。 六、經費出納、薪俸及試務酬勞發放、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 七、試務行政、文書檔案管理、庶務行政相關法令擬議及解釋。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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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