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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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之著作或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送審: 一、著作或發明之性質與應考類科無關者。 二、教科書。 三、通俗讀物。 四、紀錄表冊或說明報告。 五、講演集。 六、外文著作之編譯。 七、編輯著作。 八、字典、辭書及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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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