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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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之著作或發明之照片及圖式,概不發還。有關證明之憑證、樣品或模型,得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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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7條,送審之著作或發明之照片及圖式,概不發還。有關證明之憑證、樣品或模型,得予發還。 這表示送審的著作或發明的照片及圖式一般情況下不會退還,但有關證明的憑證、樣品或模型可以退還。例如,當申請者提交了發明的照片或圖式進行審查,這些文件通常不會退還;但如果申請者提交了實際的樣品或模型作為證明,這些樣品或模型是可以退還的。這樣的規定可以幫助保障申請者的權益,同時確保審查機關有足夠的資料來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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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