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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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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之著作或發明之照片及圖式,概不發還。有關證明之憑證、樣品或模型,得予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7條,送審之著作或發明之照片及圖式,概不發還。有關證明之憑證、樣品或模型,得予發還。 這表示送審的著作或發明的照片及圖式一般情況下不會退還,但有關證明的憑證、樣品或模型可以退還。例如,當申請者提交了發明的照片或圖式進行審查,這些文件通常不會退還;但如果申請者提交了實際的樣品或模型作為證明,這些樣品或模型是可以退還的。這樣的規定可以幫助保障申請者的權益,同時確保審查機關有足夠的資料來進行審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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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 7 條規定:「送審之著作或發明之照片及圖式,概不發還。有關證明之憑證、樣品或模型,得予發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