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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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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依據典試法第18條規定訂定的,並且未規定的事項則依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根據典試法第18條的規定,典試委員會有權決定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這意味著本辦法所規定的測驗式試題的閱卷辦法是由典試委員會依據法規來進行。如果有任何未規定的事項,則必須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 第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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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