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根據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依據典試法第18條規定訂定的,並且未規定的事項則依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根據典試法第18條的規定,典試委員會有權決定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這意味著本辦法所規定的測驗式試題的閱卷辦法是由典試委員會依據法規來進行。如果有任何未規定的事項,則必須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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