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 異動日期:92 年 12 月 2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測驗式試卡用電子計算機閱卷。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在典 (主) 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員主持下,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以下簡稱資訊處) 依節次進行試卡拆封、讀卡及整理順號。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試卡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乙遍。 試卡答案讀入後,讀入之電子檔案由資訊處保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並依規定重新核算成績外,不得更動電子檔案內容。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卡仍可讀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於試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全部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因應考人污損試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六、因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卡或受污物沾黏,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卡,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中試卡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結果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卡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試卡損壞無法讀卡時,經查證確屬應考人自行損壞試卡或因其損壞導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讀入全部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其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卡,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輸入試卡答案。處理結果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卡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應考人測驗式試卡成績,以各答對題目之配分總和計算之,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即給分。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製備與保管,由考選部題庫管理處 (以下簡稱題庫處) 會同該項考試機要組辦理。
考試後,應考人於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或答案提出疑義時,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並據以計分。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由典 (主) 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員自各類科已閱畢之試卡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但各類科已閱畢之試卡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資訊處列印抽取試卡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標準答案、各題配分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位就抽取試卡劃記結果、題庫處製備之標準答案及其各題配分,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果陳報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
參與測驗式試題之閱卷工作人員,對於評分結果,應嚴守秘密。
考試後,應考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評分提出疑義時,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