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在典 (主) 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員主持下,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以下簡稱資訊處) 依節次進行試卡拆封、讀卡及整理順號。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