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由典 (主) 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員自各類科已閱畢之試卡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但各類科已閱畢之試卡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資訊處列印抽取試卡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標準答案、各題配分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位就抽取試卡劃記結果、題庫處製備之標準答案及其各題配分,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果陳報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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