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卡仍可讀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於試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全部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因應考人污損試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六、因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卡或受污物沾黏,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卡,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中試卡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結果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卡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