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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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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卡仍可讀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於試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全部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因應考人污損試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六、因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卡或受污物沾黏,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卡,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中試卡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結果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閱後,併同原試卡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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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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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第 5 條規定:「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卡仍可讀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於試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