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試卡損壞無法讀卡時,經查證確屬應考人自行損壞試卡或因其損壞導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讀入全部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其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卡,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輸入試卡答案。處理結果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卡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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