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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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科目題庫小組置科目召集人一人、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臨時增聘之;並得視需要增置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三人。
- 2.題庫試題更新時,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之改聘以二分之一為原則。
- 3.題庫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建置題庫相關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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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第 4 條之規定,各科目題庫小組需置科目召集人、命題委員和審查委員,並在必要時可以臨時增聘。另外,也可以根據需要增加總召集人和副總召集人的職位。 在題庫試題更新時,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的改聘人數以二分之一為原則。 題庫小組委員都是無給職的,但是可以根據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以及建置題庫相關酬勞。 範例:可以參考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中相關的規定和運作流程,以及具體的運作方式和實際案例,來說明該法條的具體應用和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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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