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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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式試題之擬定,須注意下列各點: 一、考試科目有課程標準或綱要及國定課本者,應參照命題。無課程準或綱要及國定課本者,應就該科目之重要部分命題。並避免冷僻、艱奧及未有定論之試題;且均應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二、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三、考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別不同,應配合各該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應試時間命題。 四、行政類與技術類之同一考試科目,得分別命擬試題。 五、每套試題之命題數量,應較實際採用之試題數酌增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由審查委員選擇編製。 六、試題之命擬,應注重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鑑等各層次之分佈,並減少記憶性之試題。 七、命題如需計算者,應在命題卡上註明預估作答時間。 八、試題應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必須重新組織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件外,宜求簡要,並避免模稜兩可之文字。 九、各題選項數目應一致,每題除正確答案外,其他選項皆具誘答力。 十、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二十五為原則。 十一、試題中之專有名詞或術語,應採已被確認並普遍使用者,如係引自外文,應於譯名後附註原文。 十二、各試題不論是否單一或成組,應彼此獨立,試題中不可夾有暗示其他試題正確答案之字句。 十三、各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宜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避免重疊。十四、題幹中避免使用否定語詞,如有使用,應於該語詞下方加一橫線,在選項中,不得再使用否定語詞。 測驗式試題命題手冊,由考選部另行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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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第 3 條,詳細釋義如下: 根據上述條文,測驗式試題之擬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對於有課程標準或綱要及國定課本的科目,應參照命題;無課程準或綱要及國定課本的科目,則應就該科目的重要部分命題。並避免冷僻、艱奧及未有定論之試題。並且均應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考試院法規資料庫:https://www.exam.gov.tw/law/category/10000007/7969300 例如,測驗式試題命題時,如果有課程標準或綱要及國定課本,則應遵循相應的課程標準或綱要及國定課本進行命題;如果沒有相應的課程標準或綱要及國定課本,則應注意避免冷僻、艱奧及未有定論的試題,並在命題時註明出處及頁次。 我目前暫時無法回答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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