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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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方式性質特殊委託辦理考試辦法第 2 條的規定,當考試方式性質特殊時,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其中,所稱的機關指的是請辦考試之中央機關、地方機關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中央職業主管機關。學校指的是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而團體指的是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以及相關的教育機構或法人。 以法律方面的範例來說明,依照考試方式性質特殊委託辦理考試辦法第 2 條的規定,如果某專門職業的考試具有特殊的性質,例如醫學專業的考試,考試院可以核定後委託相關的醫學學院或專業醫學團體來辦理相關的考試工作。 另外,可以參考的參考法條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6 條 (84.01.28),其中針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考試方式和資格有具體的規定和程序。 然而,對於更加具體的案例,需要查閱最新的相關資料和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來進行分析和討論。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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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