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考選部為前條之評估時,應設評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二人或三人由考選部部長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餘委員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次長一人為主席。
- 2.評估委員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3.評估委員會評估結果,由考選部部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核定名詞
- 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