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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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閱覽。於閱覽試卷前,先經核對身分並收繳身分證件,隨身攜帶物品應另置於指定地點,並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
- 2.應考人閱覽試卷完畢後,應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經工作人員確認無誤後,始得領回身分證件及隨身攜帶物品離開。
- 3.閱覽試卷每日起訖時間、閱覽場所及工作流程等作業規定,由考選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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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