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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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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閱覽。於閱覽試卷前,先經對身分並收繳身分證件,隨身攜帶物品應另置於指定地點,並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
  2. 2.應考人閱覽試卷完畢後,應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經工作人員確認無誤後,始得領回身分證件及隨身攜帶物品離開。
  3. 3.閱覽試卷每日起訖時間、閱覽場所及工作流程等作業規定,由考選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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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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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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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10 條規定:「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