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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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冒名頂替。 二、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三、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四、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五、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六、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七、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八、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 2.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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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攜帶名詞
- 記錄名詞
- 故意名詞
- 意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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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