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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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資格;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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